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成因与对策
作者:王锡怀 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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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数量呈现出卒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撤诉后一段时间内,原告第二次诉讼的比例极高,而其中不乏第三次、第四次甚至反复起诉者。离婚案件能重复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离婚纠纷是可以重新起诉的。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是给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段,给夫妻双方一个慎重对待婚姻、自我反省的期间,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妻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和好的目的。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分析造成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原因,并提出减少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几点对策,以供同仁商榷。
一、造成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主要原因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界定。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况,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变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较为抽象,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界定,即便是组织心理专家对夫妻双方进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准确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所以在排除夫妻双方具有法定离婚原因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会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
(二)当事人举证难。夫妻二人在生活中处于相对较为封闭的境地,夫妻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等情形,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一般的邻居等知情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而采用偷拍偷录方式获取的证据又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被法院采纳,使得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离婚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过错一方“旧病复发”。夫妻一方以对方感情出轨、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实施家庭暴力等事由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亲属朋友劝导、教育或人民法院调解,一方表示愿意悔改,另一方大都会基于再给对方一次机会的考虑而选择和好或撤诉。这些事由一旦再度出现,对方往往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四)案虽结,但夫妻之间积压的矛盾尚未化解。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而更加严重。即使在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的矛盾表面上有所缓和,但彼此之间感情会比之前脆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几率就大大增加。
(五)夫妻双方矛盾尖锐,法官不敢轻易判决离婚。在原告强烈要求离婚,被告却坚持不同意,甚至以死相逼的案件中,离,还是不离?法官犯难了。当事人可能因对离婚不满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甚至酿成杀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因而在法官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成为保守、妥当的处理办法。
二、减少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相关职能部门应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夫妻互相忠诚的家庭美德,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宣传婚姻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以促使其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和社会关系。
(二)推行“诉调对接”的婚姻纠纷化解机制。积极开展与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妇联的联动,推行诉调对接,采取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广开调解渠道,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合力。同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力求实现三者之间的“无缝对接”和良性互动,竭力将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大调解力度,讲究调解艺术。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门类知识,融情、理、法于一体,找准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教育、说服,用真诚和耐心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疙瘩”。
(四)做好案后善后工作。对情绪不稳定、思想有疙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判后释疑、定期回访、基层组织帮教等形式,及时排解和疏导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尽量将离婚诉讼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