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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分割问题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1-04-26 17:15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夫妻股权分割问题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三)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这与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象上述情况,股权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转让。
    1
、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二、作价补偿。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